2007年11月2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我国制定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公众污染受害大胆维权
郄建荣

  由卫生部、国家环保总局等国务院18个部门联合制定的《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(2007年—2015年)》日前发布,计划明确提出,将建立健全法律、法规、标准体系,为加强政府监管、规范社会行为、支持百姓维权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。
  计划认为,目前,由环境污染带来的环境质量下降、生态平衡破坏以及公众健康危害,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持续增长和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因素,努力解决发展、环境、健康之间的突出矛盾,已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。
  计划设定了2007年—2010年、2010年—2015年两个阶段性目标。在两个阶段性目标中,有关环境与健康的法规建设均被确定为重点任务。其中,完善环境与健康法律法规被作为行动策略最首要的问题提了出来。
  计划提出,将综合评估现有法律法规的实施效能,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,提出完善环境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总体方案。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工作,进一步强化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,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,研究制订环境污染损害程度鉴定、赔偿程序和范围等具体赔偿办法及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办法。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建设,将环境对健康的影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内容,加强对健康危害的预防与控制。着手饮用水卫生安全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,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。制定发布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评价、室内空气卫生管理、突发环境污染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等规章,推动和规范相关工作的开展。
  同时还将抓紧制订环境与健康重点领域急需的基础标准,尽快解决现行标准的衔接问题。这些标准包括,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评价与判定;饮用水、室内空气及电磁辐射等卫生学评价等。
  计划表示,结合我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,对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损害给予及时有效的诊治,防止损害发展,降低损害负担,切实维护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益。
  计划要求,将环境与健康列入政府优先工作领域,加大环境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;卫生部、国家环保总局作为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的牵头部门,开展环境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订。(郄建荣)